嘉義市林姓少年殺父案,因死者生前積欠龐大債務,法官建議相關繼承人,應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,以免揹負龐大債務。
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張道周表示,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序是直系血親親屬,即子女,其次是父母、兄弟姐妹及祖父母;而第一一七四條規定,繼承人要辦理拋棄繼承,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張道周說,拋棄繼承不只是債務,如果死者有遺產,也需統統拋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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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傭、承攬、委任如何區分?
文 / 周建序
一、僱傭及承攬的定義為何?
民法債篇第二章第七節僱傭,從第四百八十二條到四百八十九條有關僱傭的規定,其中第四百八十二條:「稱僱傭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」而承攬則規定在民法債篇第二章第八節,從第四百九十條到五百十四條有關承攬的規定,其中第四百九十條:「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」而委任規定在同法同篇第十節,從五百二十八條至五百五十二條,其中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:「 委任稱委任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,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。」
二、僱傭與承攬具有哪些特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