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市林姓少年殺父案,因死者生前積欠龐大債務,法官建議相關繼承人,應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,以免揹負龐大債務。
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張道周表示,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序是直系血親親屬,即子女,其次是父母、兄弟姐妹及祖父母;而第一一七四條規定,繼承人要辦理拋棄繼承,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張道周說,拋棄繼承不只是債務,如果死者有遺產,也需統統拋棄。
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張道周表示,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序是直系血親親屬,即子女,其次是父母、兄弟姐妹及祖父母;而第一一七四條規定,繼承人要辦理拋棄繼承,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張道周說,拋棄繼承不只是債務,如果死者有遺產,也需統統拋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