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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林姓少年殺父案,因死者生前積欠龐大債務,法官建議相關繼承人,應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,以免揹負龐大債務。
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張道周表示,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序是直系血親親屬,即子女,其次是父母、兄弟姐妹及祖父母;而第一一七四條規定,繼承人要辦理拋棄繼承,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張道周說,拋棄繼承不只是債務,如果死者有遺產,也需統統拋棄。
至於民法一一五四條的「限定繼承」,張道周說,拋棄繼承較簡單,一了百了,無論死者在外面積欠多少債務,只要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,都不必揹負死者任何債務;而限定繼承則較複雜,繼承人必須清理死者債務,再以死者的遺產來清償債務,還債剩下的財產才能繼承。
張道周認為,如果採「限定繼承」,繼承人必須先瞭解死者欠了多少債務,才能辦理。債務是隱性的,而財產是顯性的,死者到底在外面欠了多少錢,家屬可能不瞭解,因此,採「限定繼承」較麻煩,實務上案子很少,通常採「拋棄繼承」較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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